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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刚公布!万州又曝光一批失信人员名单!

微万州 2023-09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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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州区法院曝光一批
失信被执行人。

您的每一次阅读转发

都可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!

赶紧往下滑,

来看看有你认识的吗?


1. (2022)渝0101执3341号

案由:民间借贷纠纷

 

被执行人1:重庆犇洲实业(集团)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00101MA****H762法定代表人:付杰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85****2135被执行人2:付杰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85****2135未履行标的:202342元




2. (2022)渝0101执3390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重庆市同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0010177****690L

法定代表人:吕伟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011963****1333

未履行标的:565019元



3. (2022)渝0101执4351号

案由:劳务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重庆市万州区安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00101MA****Y93H

法定代表人:张祥林 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211973****5330

未履行标的:40400元



4. (2022)渝0101执305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1:荆州市鸿兴船务运输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2100076****8670

法定代表人:梁小龙

公民身份号码:5002351989****0018

被执行人2:梁云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251963****2972


被执行人3:梁小龙

公民身份号码:5002351989****0018

未履行标的:5110231.39元




5. (2022)渝0101执3375号

案由:租赁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重庆凯之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0010155****8905

法定代表人:代居涛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31982****2574

未履行标的:28000元




6. (2022)渝0101执2090号

案由:产品责任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重庆刘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00101MA****U62C

法定代表人:吴应贵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211975****3699

未履行标的:100138元




7. (2022)渝0101执2123号

案由:运输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1:重庆正汉物流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00101MA****7W0M

法定代表人:程正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31983****4573


被执行人2:程正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31983****4573

未履行标的:128672.89元




8. (2022)渝0101执2621号

案由:买卖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重庆姜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0010130****145C

法定代表人:向前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89****6734

未履行标的:201561.1元





9案号:(2022)渝0101执2992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谭德洪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41977****0974

未履行标的:235472.5元




10. (2022)渝0101执2997号

案由:劳务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周兆鑫

公民身份号码:5115272000****4021

未履行标的:54000元




11. (2022)渝0101执3145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李炯刚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21980****1374

未履行标的:45807元




12. (2022)渝0101执3627号

案由:婚姻家庭纠纷

被执行人:张孝旺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21974****4892

未履行标的:250000元




13. (2022)渝0101执2966号

案由:买卖合同纠纷

被执行人:余林钢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83****4977

未履行标的:185080元




14. (2022)渝0101执1435号

案由:买卖合同纠纷

被执行人:谭超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94****5432

未履行标的:11140元




15(2022)渝0101执恢637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被执行人:屈源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83****1091

未履行标的:500000元




16. (2022)渝0101执2382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谭帮君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211972****6401

未履行标的:984060元





17. (2022)渝0101执611号

案由:建设工程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1:李学康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211963****0019

被执行人2:张安培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41974****5511


被执行人3:覃超

公民身份号码:4228281976****0038

未履行标的:96088元




18. (2022)渝0101执恢995号

案由:人格权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吴成秀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211956****2507

未履行标的:45199.05元




19. (2022)渝0101执2176号

案由: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向友权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85****7238

未履行标的:14691元




20. (2022)渝0101执3398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张露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91****6744

未履行标的:100000元




21. (2022)渝0101执3988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1:罗国华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31977****1670

 

被执行人2:伍玲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21979****0863

未履行标的:62258.13元




22. (2022)渝0101执3976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张功建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211976****449X

未履行标的:101475.5元




23. (2022)渝0101执3900号

案由: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邓波

公民身份号码:5002331988****2973

未履行标的:120000元




24. (2022)渝0101执2978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龙爽

公民身份号码:5102271973****5651

未履行标的:2011579.5元




25. (2022)渝0101执2096号

案由:其他案由

 

被执行人:秦芹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94****8803

未履行标的:37000元




26. (2021)渝0101执2989号

案由:买卖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张孝军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86****103X

未履行标的:3025元





27. (2022)渝0101执3968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陈家俊

公民身份号码:4112221980****4011

未履行标的:30000元




28. (2022)渝0101执恢299号等八案

案由:劳务合同纠纷、服务合同纠纷等

 

被执行人:骆恩臣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92****4835

未履行标的:114078.8元




29. (2022)渝0101执1070、1079号

案由:借款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汪继林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011976****2212

未履行标的:23000元




30. (2022)渝0101执476号

案由:买卖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1:向万发

公民身份号码:5122211972****5113

 

被执行人2徐兴春

公民身份号码:5112021977****4910

履行标的:13392元




31. (2022)渝0101执896号

案由:租赁合同纠纷

 

被执行人:郭延龙

公民身份号码:5001011984****6234

未履行标的:90990元


广大人民群众:以上被执行人在万州区人民法院所涉案件尚未执结且拒不主动履行,如您认识或了解以下被执行人并知晓其下落和财产线索,请主动拨打023-87666171进行线索举报,我们定当及时核实并早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。


各被执行人:法网恢恢必将疏而不漏,限你及时主动到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定义务,否则万州区人民法院将对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、进行限制消费、罚款、拘留等多项强制措施,并在查得你名下房屋、车辆、银行存款等财产时立即启动强制执行,现对你发布如下限制消费令:

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

限 制 消 费 令

(2022)第4号

上列被执行人,因你(单位)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》,现向你(单位)发出限制消费令,责令你(单位)必须遵守如下规定:

一、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,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:

(一)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

(二)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;

(三)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

(四)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

(五)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

(六)旅游、度假;

(七)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

(八)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

(九)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。

二、被执行人为单位的,被限制高消费后,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、实际控制人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。

如你(单位)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,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,我院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,对你(单位)予以罚款、拘留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追究你(单位)刑事责任。同时,我院再次责令你(单位)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否则,将对你(单位)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
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,其效力至你(单位)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。


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





来源  重庆万州法院

编辑  范晴

编审  周麒麟  杨元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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